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负责人:周明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许媛媛,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覃业恒,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媛媛、覃业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726执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蒋湘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