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义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张新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旭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唐荣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张义然、张新然与刘旭海、唐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义然、张新然于2021年7月1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义然、张新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然、张义然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凤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