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 被告:陈友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曾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白国栋与被告陈友刚、曾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国栋、被告陈友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3月26日到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两被告负连带责任;3.请求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用钱于2018年3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35,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友刚辩称,借款事实属实,钱是被告曾爽的弟弟曾光用了,我不能偿还这笔钱,应该由曾爽还。 被告曾爽未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友刚、曾爽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离婚。2018年3月26日,被告曾爽、陈友刚从原告白国栋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35分,借款期限一年,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只偿还了一年利息,本金及后期利息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借贷关系存在,被告陈友刚对此并未否认,至于陈友刚提出从原告处借款后将此款又借给被告曾爽弟弟曾光,不影响其应对原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曾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6.2%,2020年8月20日以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2020年8月20日以后该利率超出了司法保护的上限,应年利率按15.4%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友刚、曾爽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6.2%计算,自2020年8月20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日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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