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现住昌乐县铂金水岸小区9号楼5单元502室。于2021年3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刑诉〔2021〕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鲁GG2S10轿车沿昌乐县市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昌盛街路口时,撞进昌盛街中间绿化带内,造成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损失。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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