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秀川因与被申请人李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秀川申请再审称,提交新证据村委会为王秀川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村南有王秀川的耕地,王秀川去耕地需要从南北过道南侧通过。李树平在过道公共用地上垒砌围墙,现现场仍遗留70公分高围墙,阻碍了王秀川的正常通行。另,遗留在现场的铲车虽非被申请人所有,但系因被申请人阻挠而无法开走,致王秀川一家出行困难。综上,李树平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王秀川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王秀川正常通行权,原审法院对王秀川合理合法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秀川与李树平系南北相邻关系,因王秀川经常往李树平东墙外倒垃圾,李树平在其房后过道垒砌围墙,王秀川于2017年4月5日雇用铲车将围墙拆除,从现场照片来看,围墙已经倒塌,不存在王秀川所主张围墙阻碍其通行的事实。铲车虽遗留在现场,但该铲车既非李树平所有也非李树平雇用,因此李树平没有移走铲车的法定义务。综上,王秀川要求李树平拆除围墙、移走铲车、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秀川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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