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满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38N,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满城依据渝彭劳人仲案字(2020)第26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满城支付工资11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8元。并传唤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本院接受问询调查,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1200元、申请执行费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16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王 稀 审判员  王永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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