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工人街。
法定代表人:凌长伟,职务,绥棱林业局局长。
被申请人:绥棱林业局德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胜利区新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久洋,职务,该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棱林业局德志木业有限公司的机器、机械进行查封(详见财产保全机器、机械等设备明细表)。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已提供了柯斯达牌黄色轿车车号黑M224**,三菱牌白色轿车车号黑M213**,丰田(4700)牌绿色轿车车号黑M200**财产做为担保。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绥棱林业局德志木业有限公司机器、机械(详见财产保全机器、设备明细表)。期限为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或设置他项权利,允许该公司使用。
二、查封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所有的柯斯达牌黄色轿车车号黑M224**,三菱牌白色轿车车号黑M213**,丰田(4700)牌绿色轿车车号黑M200**。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或设置他项权利,允许申请人使用。期限为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勋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