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建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执行人:邢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建青与被执行人邢长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本金8000元,被执行人邢长兴自2021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金8000元全部支付给代建青;二、执行费50元由邢长兴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2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华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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