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桃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MA44EKU42L。
法定代表人:胡红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卿,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下湾村快速通道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689117596。
法定代表人:吉杨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公司厂房、机械设备、车辆等计378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7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