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荣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宏宇因与被申请人司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9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焦宏宇申请再审称,1.本案性质实际为公司股东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2.两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主张现金出借给申请人15万元,但申请人未收到。3.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涉嫌伪造。《借条》“证明人:杜楠”字样,系被申请人后来自行添加,该证明不应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使用。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庭审中焦宏宇陈述其负责公司业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都在自己手上,与其主张自己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未借到司荣喜的款项而只在公司打工相矛盾;焦宏宇还认可公司所有运营费用(包括员工的工资)由司荣喜负责,而其2019年1月1日出具15万元借条(载明借款用于创业)后,不但未对该借条行使法定撤销权,还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这一事实,与司荣喜提供证据主张投入35万余元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履行了其向焦宏宇出借15万元义务相符。焦宏宇主张借条系伪造,司荣喜未交付该15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焦宏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焦宏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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