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7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建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21)湘09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建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建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建良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建良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建良撤回上诉。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鲁毅东 审判员  雷 蕾 审判员  叶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夏简 书记员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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