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梓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茶园村余家塘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茶园村。
负责人:黄祖生,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夏梓杰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茶园村余家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夏梓杰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梓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梓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夏梓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