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翔县白家凹村香乐门饭店,经营场所凤翔县(村委会门面房)。

经营者赵宏强,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赵建华,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泾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凤翔县白家凹村香乐门饭店与被告赵建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翔县白家凹村香乐门饭店经营者赵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凤翔县白家凹村香乐门饭店起诉称,2018年3月起,被告带领工队在原告所在村安装天然气,被告在原告饭店曾口头承诺带领员工每天吃饭三顿,要求原告每天记账月底付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做了流水账记录。被告结清了2018年3月至4月份饭钱,但是并未支付2018年5月至10月饭钱合计1458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失,原告起诉法院请求被告尽快支付饭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建华未到庭应诉,但其电话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同意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带领工队在原告居住村安装天热气。被告在原告饭店口头承诺带领员工每天吃饭三顿,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每天做流水账记录,被告月底付款。但是被告仅结清了2018年3月至4月份饭钱,对2018年5月至10月饭钱合计14581元并未支付。工程结束后,被告带领工队离开。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仅口头答应至今未付。2021年1月13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14581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带领工队在原告饭店进行消费,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服务,被告接受服务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赵建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清偿原告凤翔县白家凹村香乐门饭店欠款14581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赵建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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