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邝玉门,男,1976年8月12日,汉族,住英德市。

申请执行人:邝金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邝玉门与被执行人邝金土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81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限邝金土3日内支付邝玉门货款374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的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81执1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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