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潢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刘新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新芳罚金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6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新芳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因刘新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刘新芳名下银行存款、微信和支付宝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新芳名下有存款。 2.2021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三、2021年6月21日,向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四、2021年6月21日,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潢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五、2021年6月7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刘新芳拒不履行义务,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拟对被执行人刘新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还在狱中服刑,拘留未能实际实施。 八、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九、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今日头条弹窗发布。 十、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截止目前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标的为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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