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义县前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义县前杨镇前杨村。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锦州益日隆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七里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义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7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锦州益日隆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锦州益日隆工艺装备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41×××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54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