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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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毛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贾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刘海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鲍文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1,住湟源县。

申请执行人:莫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赵彩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李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加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周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拉旦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喇红青,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698539525K,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德洋商场2楼。

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毛吉等人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万德才让在两个月内履行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李毛吉等人同意被执行人万德才让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1执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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