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范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勤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范勤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范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杨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