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雪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申请执行人:黄素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申请执行人:蓝玉,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蓝锦荣。 申请执行人:蓝锦荣,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被执行人: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699855036E。 法定代表人:朱秋中,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黄雪东、蓝锦荣、黄素卿、蓝玉申请执行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20)桂0222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30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77.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2元。现本案执行到位的标的为6532.37元、执行费10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雪东、蓝锦荣、黄素卿、蓝玉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处置其名下的房产,待处置成功后则清偿本案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222执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丘岳柳 审 判 员 张宇锋 审 判 员 宁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华升 书 记 员 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