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清波,男。
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3046330L,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上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蔡爱菊。
审理经过
原告于清波与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清波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清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清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