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清波,男。

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3046330L,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上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蔡爱菊。

审理经过

原告于清波与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清波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清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清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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