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仙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长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仙玉与被告王长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仙玉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仙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仙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