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
法定代表人梁林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窦山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庆龙小区D-1号门*室。
被执行人大庆市恒信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公路村。
法定代表人:窦山英,身份证号码:372929197211251248。
第三人普茨迈斯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业区繁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SCHMID-LINDENMAYER,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以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湘1382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