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吉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为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6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6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1年6月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7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行审11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