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少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四川锦书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萍,四川锦书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蓉易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6楼16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邓少铣与被告四川蓉易拍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邓少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邓少铣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邓少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金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