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付奇。
被执行人:成都市声光魅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2A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2833500G。
法定代表人:熊德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与成都市声光魅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成都市声光魅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045.33元。但成都市声光魅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