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先发,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秦昌桥,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先发与秦昌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1228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昌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先发于2021年7月1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昌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8月26日第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7日向湖南芷江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6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秦昌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0)湘1228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秦昌桥赔偿宋先发损失12525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诉讼费1402元,执行费1779元,由秦昌桥承担。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