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伟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叶浩文,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被申请人邱杰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系博罗县园洲伟莲服饰贸易行的经营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伟聪因与被申请人邱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邱杰秋实际所有、权属人登记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民委员会伟莲服饰贸易行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号、粤房地证字××号;查封价值以950000元为限)。惠州市方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胡伟聪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权属人为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民委员会伟莲服饰贸易行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号、粤房地证字××号;查封价值以950000元为限)。 上述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凌升光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罗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