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8751807455。
法定代表人:李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雪,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家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孙贝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曹威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韩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家凯、孙贝贝、曹威伟、韩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