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季玉成,行长。

被执行人:海安好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永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安市。

被执行人:吴永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安好卖得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张剑锋、吴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变卖案涉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南通万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安市人民东路32号(海安久益大厦)1幢102室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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