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真万,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李应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真万诉被告李应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木工工资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到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摩尔城的时光怀旧火锅店门面做吊顶、柱子等木工活。完工后,被告付给原告工资4000元。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经装修工在摩尔城装修时光怀旧火锅店”“木工江真万工资110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9年8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5000元,之后再未付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微信图片打印件一份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被告木工工资款6000元未支付,有原告陈述与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图片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给付差欠的工资欠款6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应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真万给付木工工资款人民币六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应坤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