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合村工业园区(西丰县工业园区生命健康产业园顺城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田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田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立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田驰、李立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委托铁岭华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十三处房产和二宗土地使用权及库存商品、原材料;后整理车间一处;配件库一处、车库一处、室外卫生间一处、虫草包装车间一处、物理脱胶车间一处及全部房屋的附属设施、相关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围墙、硬覆盖路面、树木、厂区内其它附属设施进行评估,铁岭华城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铁华评字[2021]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上述全部涉案评估资产的总价值为105,275,736.25元。该评估报告书经依法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10时至2021年7月9日10时、2021年7月19日10时至2021年7月20日10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的库存商品、原材料【详见铁华评字[2021]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存货(原材料及库存商品)评估明细表》部分】两次进行拍卖,第二次流拍的总价值为18,322,400.00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10时至2021年7月27日10时、2021年8月12日10时至2021年8月13日10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的十三处房产和二宗土地使用权;后整理车间一处;配件库一处、车库一处、室外卫生间一处、虫草包装车间一处、物理脱胶车间一处及全部房屋的附属设施、相关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围墙、硬覆盖路面、树木、厂区内其它附属设施【详见铁华评字[2021]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评估明细表》部分、《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部分、《其他资产(树木)评估明细表》部分、《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部分】两次进行拍卖,第二次流拍的总价值为53,273,6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收除抵押给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后整理车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西(1862)字第42865号;第二次流拍价值4,727,904.00元】外的全部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等和部分库存产品抵债【详见:《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明细表》】。其中涉及的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封的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产权登记的车库(169.4平方米)、虫草包装车间(2062.27平方米)、厕所(47.84平方米)、物理脱胶车间(515.18平方米)、配件库(317.38平方米)、围墙(铁网格;250.5米)、围墙(铁艺;275.5米)、围墙(砖;289.4米)的处置权,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同意铁岭中院处置我行首封的财产以物抵债的说明》,同意本院以物抵债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的除抵押给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后整理车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西(1862)字第42865号;第二次流拍价值4,727,904.00元】外的全部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等和部分库存产品【详见:《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明细表》】以54,144,523.35元的价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顶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借款本金46,000,000.00元、利息等7,338,077.26元(计息截止日为2021年8月13日)、诉讼费287,358.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139,200.00元、不动产拍卖辅助服务费57,273.00元、原材料及产品拍卖辅助服务费195,724.00元、执行费121,422.63元共计54,144,054.89元,超值部分468.46元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不予返还。 二、被执行人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除抵押给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后整理车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西(1862)字第42865号;第二次流拍价值4,727,904.00元】外的全部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等和部分库存产品【详见:《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辽宁采逸野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明细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有产权证照的财产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