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胜永,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址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江门市我间酒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滘桥(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2TNX68E。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钟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吕浩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胜永诉被告江门市我间酒吧有限公司、钟某1、吕浩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杨胜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胜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辉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