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文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李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文秋与被申请人李光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文秋称,2018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5万元,当日申请人向其提供了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以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鹿角湾二路X号(家益佳禾园E区)X幢X-X的房产为该笔借款的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仍未偿还。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合法拥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鹿角湾二路5号(家益佳禾园E园)1幢11-5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711000元,其中的利息部分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被申请人李光荣称,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及用款人均为案外人文磊。文磊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后已偿还本息共计215300元,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不属实。因本案尚存在民事权益争议,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主张案外人文磊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系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对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即双方对抵押担保债权的金额存在实质性争议,故申请人王文秋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王文秋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王文秋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桂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