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兴发砖厂,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八山行政村亢堡自然村。
负责人:胡维忠,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平与被告镇原县兴发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等平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等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