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金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创业大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2665366N。 法定代表人:李银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成金全与被告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成金全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金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金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成金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郅守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