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圣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德会因与被上诉人裘圣民、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德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