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士英,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成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士英与被告杨成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士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成彬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士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十五日之内腾空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8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达成租赁协议,被告租赁原告枣园的厂房。2020年12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租金8000元,但至今未支付,也未搬离厂房。

被告辩称

被告杨成彬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证据,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士英与被告杨成彬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镇平县枣园镇工业路南的厂房,合同约定租金为一年18000元。2020年夏,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租金,另于2020年1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欠条今欠王士英租金捌仟元整(2019年-2020年一年)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欠款人:杨成彬担保人:李丰义2020年12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过程中,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8000元租金,但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0元租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作为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至今已一年有余,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于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所有的并出租给被告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属请求不明确,该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七百二十一条、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士英与被告杨成彬2020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杨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士英租赁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成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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