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莫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还清之日止;2.律师费及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庭审中,原告莫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日,原、被告重新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莫某某借款100000元,如不按期归还自愿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未按月还款,原告莫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莫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莫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借条及借款合同书原件各1份,欲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莫某某共计借款100000元及承诺于2021年7月1日前还款的事实。

原告莫某某提交的第1-2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莫某某共计借款100000元,借款后即向原告莫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莫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以车作抵押张某某还款期限2018年9月30日2018.5.21”。被告张某某借款后,因无法归还,双方于2021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莫某某借款245000元,承诺2021年7月1日还款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不按时还款,则需按1.5%/月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分别在该合同落款处“甲方”及“乙方”栏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归还100000元借款本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与被告张某某电话沟通,其确认欠原告莫某某100000元借款本金未还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莫某某已向被告张某某提供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张某某应按照借条及借款合同书约定于借款期限届满前返还借款,但其未按照约定返还原告100000元借款本金,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返还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责任,故对原告莫某某诉请被告张某某返还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莫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莫某某诉请被告张某某承担律师费,但未向本院提交发票等证据对该费用发生情况予以证明,系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莫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莫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

二、驳回原告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