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柳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占明与被告柳向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柳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