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潘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进罚金、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进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98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