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衍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系原告苏衍栋的妻子。 被告:双桥粮站梁店分站。 住所地: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新宇学校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志达(李国营)。

审理经过

原告苏衍栋与被告双桥粮站梁店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苏衍栋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现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衍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端木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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