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449170。

法定代表人:庄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仁杰,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0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4259-6。

法定代表人:柯明开。

被执行人:遂川博爱护理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原遂川县洪城收费处,组织机构代码06974389-X。

法定代表人:柯明开。

被执行人:吉安博爱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4825-X。

法定代表人:柯明开。

被执行人:柯明开,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欧阳佳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遂川博爱护理院、吉安博爱医院、柯明开、欧阳佳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租金及罚金698573.1元(人民币,下同);二、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及差旅费共计68062元;三、违约金15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364.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执92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834940.46元,前述款项划付13159.3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821781.1元。2016年10月2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还款义务。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305执929号、(2021)粤0305执恢85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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