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昌大通文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4C936)。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西眼井南巷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象山蓝莓文化传媒工作室(经营者:张添伟,基本身份信息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GRGUFX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新桥镇象山影视城-民国城。

审理经过

原告西昌大通文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蓝莓文化传媒工作室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西昌大通文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大通文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昌大通文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8.00元,减半收取计3809.00元,由原告西昌大通文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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