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瑞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新(高瑞晨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甲2号院1号楼1层109。

法定代表人:崔楠。

审理经过

原告高瑞晨与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开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瑞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瑞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剩余培训费用24 08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北京昌平绿创小区)。缴纳课程培训费用60 855元。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通知停止上课,并已关门停业。由于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剩余金额24 081元应依法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剩余金额,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请所诉。

被告辩称

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5日,高瑞晨的监护人高增新(甲方)与胜文教育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优胜教育产品及服务,含1对1全程无忧分期学-首付、分期、赠课和“618”课程;甲方首次报名的,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综合服务管理费500元,共计57 355元。2019年10月19日,胜文教育咨询公司为高瑞晨开具发票。高瑞晨陈述,胜文教育咨询公司停课后,高瑞晨至培训处,由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核查电脑,获知其剩余课时费为20 580元。庭审中,高瑞晨表示其诉讼请求以该数额为准。

上述事实,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高瑞晨与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胜文教育咨询公司在收取培训费后未依约定提供课时,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高瑞晨有权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胜文教育咨询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课时情况,现其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高瑞晨要求返还剩余培训费用20 58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瑞晨剩余培训费20

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公告费(以有效票据为准),由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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