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明,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吴春玲,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段玺斌,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明与被告吴春玲、段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忠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王忠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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