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石高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铺红诉被告石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铺红以被告石高阳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铺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铺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何铺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