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滨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邢永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滨江与被告邢永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邢滨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邢滨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滨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凌
人民陪审员 李庆国
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