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滨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邢永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滨江与被告邢永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邢滨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邢滨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滨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凌

人民陪审员  李庆国

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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