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飓星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288号12#楼3层H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闫少兰与苏州飓星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06民初8002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飓星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闫少兰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626元。嗣后,苏州飓星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苏州飓星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闫少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飓星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662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16626元,执行费149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3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2021年7月1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下落。
6.2021年8月4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到庭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