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255613440X5,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镇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兵10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646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3916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信息、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有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密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密山市兴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股东信息、各股东出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至今,被执行人密山市兴盛农夫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646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39166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郭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