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军,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被逮捕,次日由孙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孙吴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孙检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军犯放火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军及辩护人赵文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海军因听说新上任村书记不让其在山上放羊,出于报复心理,明知在春季防火期,还在孙吴县辰清镇春清村村东河沟处(此河沟流经村内)使用打火机将一豆秸堆点燃,导致豆秸堆起火,并将村民放置在旁边的拖斗烧坏,又在村西河沟坝上将一堆垃圾点燃,在村西河沟坝西将一草堆点燃。随后三处起火处均被村干部组织群众及时扑灭。经现场勘查,其中一处起火点距最近一民宅为20米。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海军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烧拖车照片,书证被告人刘海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风速说明、防火指挥部说明、防火指挥部文件等,证人王某、胡某1、吴某、田某、胡某2、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海军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在春季防火期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海军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刘海军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海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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